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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法规

GB15089-2001《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》

更新时间:2020-04-09 点击数:62079

GB15089-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

GB/T15089一2001

前言


本标准等效采用1997年11月发布的ECER.E.3修订本1的附件7《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》及

其修订本1的修正案2,是对GB/T15089一1994《机动车辆分类》的修订。本标准技术内容与ECF

R.E.3一致。本标准与上一版本的不同点:


1.标准题目按照ECER.E.3附件7的题目修订为《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》:

2.本标准中M类不再细分为M、Mw;

3.M、吊类中细分为A级、B级、TI级、ITI级、ITT级;

4.对L类车辆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,并将L类中的最高设计车速40km/h修订为50km/h:

5.某些车辆的术语和定义参见GB/T3730.1一2001;

6.增加了6类车辆的内容;

7.增加了第2章引用标准。

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,代替GB/T15089一1994。

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

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

本标准起草单位: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。
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,刘彦戎、吴卫、赵静炜。

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:1994年5月。

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
GB/T15089-2001

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

代替GB/T15089-1994

Classificationofpower-drivenvehicleandtrailers


1范围


本标准是对机动车辆和挂车的分类,在本标准中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L

类、M类、N类、0类、6类。


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上使用的汽车、挂车及摩托车。


2引用标准

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

出版时,所有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。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

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

GB/T3730.1-2001 汽车及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


3分类

3.1 L类

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。


3.1.1 L1

若使用热力发动机,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nL,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,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y/h的两轮车辆。


3.1.2 L2

若使用热力发动机,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nL,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,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/yh,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。


3.1.3 L3

若使用热力发动机,其气缸排量超过50uL,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,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y/h的两轮车辆


3.1.4 L4

若使用热力发动机,其气缸排量超过50uL,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,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/h,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(带边斗的摩托车).


3.1.5 L5

若使用热力发动机,其气缸排量超过50uL,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,其最高

设计车速超过50km/h,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。


3.2 M类

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。


3.2.1 M1

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,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。

注:对于川类中的多用途乘用车(定义见GB/T3730.1-2001中2.1.1.8),如果同时具有其定义中规定的两个条件,则不属于人类而是根据其质量属于N、M:或是M类。


3.2.2 M2

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,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。

A级“可载乘员数〔不包括驾驶员)不多于22人,并允许乘员站立。

5级“可载乘员数〔不包括驾驶员)不多于22人,不允许乘员站立。

I级可载乘员数(不包括驾驶员)多于22人,允许乘员站立,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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